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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一般都會判給其中一方。鎮江一8個月大男嬰在父母離婚後由誰監護,卻成了困擾法官的難題,因為這名男嬰的父母都是殘疾人,沒能力撫養,而其他近親屬也無監護能力。最終,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人性化處理,將孩子的監護權判決指定給了民政局。據悉,由法院直接指定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這在江蘇還是首例。
  殘疾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成了難題
  鎮江開發區法院平昌法庭法官楊柳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柯子明是鎮江新區姚橋鎮一名8個月大的男嬰,他的父親柯強今年33歲,視力一級殘疾,母親李紅今年28歲,智力二級殘疾。兩人沒有工作,靠低保和補助度日,因家庭貧困,兩人產生了矛盾。
  今年7月,柯強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准予柯子明的父母離婚。
  按規定,哺乳期的子女應該跟隨母親,但李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擔任柯子明的監護人。而柯強是視力一級殘疾人,他的妹妹和母親也有視力殘疾,他們無力照顧一個嬰兒。而柯子明的外祖父母年邁多病,也都無力撫養。
  楊柳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法院想到了民政局,並就該想法征求了柯子明父母的意見,兩人都希望能夠得到社會救助。
  民政局成監護人,福利院代為撫養
  “但對於何種情況下才能由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如何變更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等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楊柳說,為了幫助柯子明,法院聯繫了鎮江市民政局,將柯子明的情況告知對方,並就法院準備直接指定由他們擔任柯子明監護人的想法與其進行了交流。
  昨天,鎮江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處長李正雲告訴記者,他們在瞭解了柯子明的情況後,認為應該由民政部門擔任柯子明的監護人,同意由法院直接指定其擔任柯子明的監護人。
  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指定由鎮江市民政局擔任柯子明的監護人。鎮江市民政部門告知法院,柯子明將在體檢後,由民政局下屬的鎮江市社會福利院代為撫養。
  現代快報記者昨天瞭解到,8月22日,柯子明進行了體檢,體檢顯示,柯子明存在身體缺陷,他的眼睛只能感受到光,看不到東西,此外他還有癲癇症。今天,柯子明就將被送到福利院,福利院將幫他進行治療,待身體健康後,若有人願意收養,柯子明也可以回歸家庭。(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林清智)
(原標題:鎮江一對夫妻離婚孩子判給民政局 系江蘇首例)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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