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昊
  懲治以往的腐敗,其目的不是懲治本身,而是要建立把權力關在籠子里的制度。出台本次條例,說明廣州市政府有著較強的政策敏感性和制度建設意識。反腐敗工作的下一個重點,正應該是建立足以預防腐敗的制度。即使是出於對公務員隊伍和黨政人才的保護,也必須要強調:制度反腐,首重預防。類似財產公開、懲治裸官、政務透明等舉措,雖然一開始會讓某些官員不舒服、不方便,但這是掌握公權力的必要代價。且如果此類制度執行到位,習慣起來是不難的。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執行公平到位的情況下,這些小小的不便卻可以化解官員從政最大的風險——所謂限制權力,恰是保護權力者本身。
  據日前《南方都市報》報道,《廣州市廉潔城市建設條例(草案)》正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這部條例草案規定了“裸官”不能提拔副處、瞞報財產不得提拔、政府需對外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等,引發社會熱議。
  之所以要對廣州市計划出台的條例給予較高評價,是因為本次條例草案沒有像以往很多反腐敗的規定那樣,著重於糾正官員行為和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而是真正落實在制度反腐的層面。而只要制度的設計合理、執行力強,官員行為的規範是自然而然的結果。從這個角度出發,相比禁止“裸官”等容易吸引眼球的規定來說,其實官員財產申報和權力運行公開透明最值得關註。因為這兩項制度不但涉及到官員具體行為的規範,更重要的是對傳統的權力運行方式進行了重要的修正。從“以權力懲治腐敗”升級為“以制度預防腐敗”。
  去年,廣東省紀委組織省內專家進行了一次預防腐敗制度建設的調研。這次剛剛完成的調研成果彙集在《廣東省廉政風險防控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書中數據顯示:廣東省的腐敗高發點分佈非常有規律。舉個例子,在2012年以前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省內的腐敗主要集中在6個領域,其違紀人數占全部違紀人數的比例為84.04%,違紀金額占比超過90.71%。更確切地說,在全省31個部門中,其中4個部門的違紀人員就占到全部違紀人員的49.9%,違紀金額占到64.8%。而在一些重點崗位、人員方面,也發現腐敗的風險點的集中情況。
  腐敗高發點如此集中在某些部門、某些崗位,甚至有時連續幾任領導都因貪腐落馬,這就說明,腐敗的發生其實主要不是人的道德水平問題,而確實是制度的漏洞。針對這些情況,真正重要的應對舉措並不是接連不斷地懲治,而是完善制度本身。也就是說,反腐敗要註重規範官員行為,但更重要的則是規範權力運行的方式。
  事實上,對財產申報、限制裸官等的呼聲已持續多年。筆者在過去十年間每次參加廣東省紀委組織的討論會,基本上最後專家們的焦點都會集中在財產申報這些具體措施能不能出台。而此次由市級政府擬定相關條例,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而之所以在此時推出這一制度性反腐舉措,也少不了借勢從十八大以來不斷升級的懲治腐敗浪潮。同時,也切中了中國反腐敗工作的一個要害:懲治以往的腐敗,其目的不是懲治本身,而是要建立把權力關在籠子里的制度。出台本次條例,說明廣州市政府有著較強的政策敏感性和制度建設意識。反腐敗工作的下一個重點,正應該是建立足以預防腐敗的制度。
  當然,對違反紀律的官員的懲治也是一種預防,但不是最好的預防。即使是出於對公務員隊伍和黨政人才的保護,也必須要強調:制度反腐,首重預防。類似財產公開、懲治裸官、政務透明等舉措,雖然一開始會讓某些官員不舒服、不方便,但這是掌握公權力的必要代價。且如果此類制度執行到位,習慣起來是不難的。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執行公平到位的情況下,這些小小的不便卻可以化解官員從政最大的風險——所謂限制權力,恰是保護權力者本身。
  (作者為華南師大政治學教授)  (原標題:以制度反腐敗,預防重於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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